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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
(一)兩漢的法律思想1、漢初黃老無為2、漢武以后儒術獨尊。
(二)立法指導思想:①與民休息,寬省刑法②禮法并用,德主刑輔。
(三)立法活動:1、約法三章,劉邦與關中父老約定“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2、漢律六十篇(1)蕭何制定《九章律》,劉邦命蕭何在秦律六篇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是兩漢的基本法律(2)叔孫通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關于禮儀制度。(3)張湯制定《越宮律》27篇,關于宮廷警衛(wèi)方面法律(4)趙禹制定《朝律》6篇,關于朝賀制度的法律。
武帝時律令大增“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漢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漢文帝從法律上廢除了肉刑(黥,改為髡鉗城旦舂,五年。
苦役;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確立勞役刑期,167BC,漢文帝下詔:“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景帝改革刑具。歷史意義:順應了歷史發(fā)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盡管改革有缺陷,但是歷史性進步意義。
漢景帝時期的笞刑改革:一是減少笞的次數(shù)。二是改變笞的規(guī)格。三是規(guī)定行刑的部位四是規(guī)定行刑過程中不得換人意義:一是不再損人肢體,是人類文明的一大進步。二是有利于教育改造犯人。三是宣告了奴隸制五刑的解體,為以后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礎。
(四)主要法律形式:1、律(基本法律)2、令(臨時發(fā)面的詔令)3、科(單行刑事條例)4、比(案例,決事比,可以比照的斷案成例。律無正條規(guī)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型案件)
(五)刑事法律內(nèi)容
1、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矯制矯詔罪、廢格詔令罪、大不敬罪等。②危害專制集權統(tǒng)治的罪名:左官罪、阿黨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鎮(zhèn)壓敵對階級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飲食罪、篡囚罪。④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見知故縱罪。
2、刑罰種類:①死刑(腰斬;棄市;梟首)②肉刑(宮刑;斬右趾)③笞刑④勞役刑⑤徙邊⑥禁錮(終身不得為官)⑦贖刑。
3、刑罰原則:(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①上請原則,維護官僚貴族,官貴犯罪可以請示皇帝給予優(yōu)待。②恤刑原則,矜老恤幼,對老幼婦女以優(yōu)待③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④嚴懲危害皇權的犯罪⑤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民事法律的內(nèi)容(重農(nóng)抑商):①維護封建家長制(父為子綱)。②維護封建婚姻關系(夫為妻綱)。③維護封建繼承關系(實行嫡長子繼承爵位,財產(chǎn)繼承實行諸子平分。女子也有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機構:中央司法機構,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審理皇帝交辦案件“詔獄”)。重大案件實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級官吏共同審理制度稱為雜治。漢朝中央負責法律監(jiān)督的長官,西漢為御史大夫,東漢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同時是司法長官。地方行政機構:郡縣制與分封制并存東漢以后,郡縣二級制改為州、郡、縣三級制。官吏管理制度:(1)選舉:分為察舉和征辟(合稱辟舉)一察舉二征辟(從士人中)各級官府自行選用其下屬人員的制度,分央選辟除和州郡辟除。確立了任官回避制度“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jiān)臨。
2、訴訟審判制度:告訴(公室告;非公室告),舉劾(官吏代表國家糾舉)。漢朝時審訊被告稱為“鞫獄”,為防止翻供,須實行“復傳”。上訴與上報必須上報:一為死刑案件二為疑難案件
3、春秋決獄:《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魯國的一部編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jù),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依據(jù)。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原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4、錄囚制度: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囚徒的復核審錄,對下級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滯獄的制度。
5、監(jiān)察制度:中央:御史臺地方:監(jiān)御史。漢武帝時,設立十三州部刺史(州),長官稱“刺史”。此外,“繡衣直指”(欽差大臣)
(七)加強中央集權的法規(guī):左官律;附益法;阿黨法;酎金律。
(八)漢律儒家化的特點1、確立了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2、加強和神化皇權3、維護綱常倫理4、春秋決獄、秋冬行刑,原心論罪(是指在審理案件時,主要根據(jù)犯罪者的動機來酌定刑罰。只要有動機,不管是否已經(jīng)做出了行為,都要加以懲罰實際上是一種動機論,看重行為者的動機而不是效果。這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導致執(zhí)法者主觀定罪,徇情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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