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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將于2023年12月23日至25日進行。為確保考生順利參加考試,現(xiàn)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項:
一、考前準備
1.考生須提前查看山西省招考中心、報考點、考點及招生單位官方網(wǎng)站、公眾號考前發(fā)布的有關公告及赴考注意事項。
2.牢記考試時間。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
12月23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綜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14:00-17:00 外國語
12月24日上午8:30-11:30 業(yè)務課一
12月24日下午14:00-17:00 業(yè)務課二
科目代碼為5XX(超過 3 小時或有使用畫板等特殊要求)的科目在 2023 年12 月 25 日舉行,起始時間 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 14:30。
3.打印準考證?记翱忌鷳{網(wǎng)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wǎng)(網(wǎng)址http://yz.chsi.com.cn/)下載打印《準考證》?忌屑毢藢士甲C上考生信息及照片圖像,認真閱讀準考證上“考生須知”“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說明”“報考點說明”“招生單位說明”“考試地點”欄信息,按報考點要求提前掌握考點、考場信息。切記《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文字。
4.提前備好證件、文具。請考生妥善保管好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避免因證件不全無法入場考試?忌粶蕯y帶黑色字跡簽字筆、2B鉛筆、無封套橡皮等文具,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智能手表、智能眼鏡和照相、掃描、智能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點。
5.教育部關于攜帶計算器的有關規(guī)定
統(tǒng)考科目:化學(農(nóng))(科目代碼315)可使用具有對數(shù)及冪指數(shù)計算功能的科學計算器(不得使用帶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的科學計算器),其他統(tǒng)考科目考試中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自命題科目:考生準考證上“招生單位說明”注明某科目須使用計算器,考生方可在該科目考試時攜帶不帶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的計算器,否則一律視為不允許攜帶。
二、赴考注意事項
6.為嚴肅考風考紀,我省2024年研考各考點均配備了智能安檢門、5G屏蔽儀、三位一體人臉識別儀和金屬探測儀等防作弊工具。
7.考生不得將手機等具有發(fā)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帶入考點(考試封閉管理區(qū)域);考生將手機帶入考場將被認定為作弊。
8.考生進入考點、考場時須接受“智能安檢門”等檢查,并配合工作人員完成安全檢查、違禁物品檢查和身份核查。
9.考生須按照報考點要求及早到達考點,各考點將根據(jù)實際情況適時調(diào)整并提前開放考生安檢及進入考點、考場時間。
10.為確保順利通過檢查,考生應盡量避免穿戴有金屬的衣服飾品,防止因入考點、入考場檢查延誤時間、影響順利考試。
11.對于因身體特殊情況(如安裝有心臟起搏器、金屬牙具、使用助聽器、孕婦等)無法使用智能安檢門等設備進行檢查的,考生須事先開具由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及報考點出具的審核材料,考點將安排專人進行檢查。
三、考試紀律要求
12.考生按照《考場規(guī)則》要求參加考試。
13.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它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4.考試時間以考點發(fā)出的考試信號為準。開考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開考15分鐘后,未入考場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
15.統(tǒng)考科目考試時,考生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在試題冊、答題卡指定位置準確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作答選擇題時,須用2B鉛筆將答題卡上對應選項的方框涂滿、涂黑;如需改動,需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作答非選擇題,考生須用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在各題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答題,特別要看清各題題號,凡答題錯位、超出本題答題區(qū)域作答造成無法評卷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16.考生在考場內(nèi)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
17.考生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8.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
19.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特別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等,將直接被定性為“情節(jié)嚴重”。
最后預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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