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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關系考生切身利益。為規(guī)范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和錄取工作,依據《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教學 [2022]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復試工作堅持公平公正,透明公開、擇優(yōu)選拔的原則,要加強對學生的全面考查和綜合評價,既要注重學業(yè)知識考核,也要加強對考生專業(yè)能力素質和科研創(chuàng)新潛質的考查,既要注重學生的考試成績,也要注重學生的一貫表現。
第三條 所有推薦免試的考生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二章 復試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研究生招生工作組負責審定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辦法,指導開展復試工作,審核學校的復試結果,確定待錄取名單。學校招生委員會研究生招生工作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成員應包括學院黨委(黨總支)成員、相關學科的專家和碩士生指導教師等組成。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組長須與研究生院簽訂《內蒙古工業(yè)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責任書》,由研究生院和各學院各留存一份。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的職責如下:
(1)制定本學院的復試工作辦法,組織成立本學院各學位點的復試工作小組,及時公布學院的復試要求、復試安排信息等,指導各復試工作小組開展復試工作。
(2)選派經驗豐富、業(yè)務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要對所有人員進行政策、業(yè)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guī)則和評判標準。要充分發(fā)揮和規(guī)范導師作用,明確招生導師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要求。
(3)負責本學院復試組織、成績報送等工作。
(4)審核本學院各學位點復試小組制定的綜合面試評判規(guī)則、評判標準,監(jiān)督本學院各學位點的綜合面試工作。
(5)審核各學位點復試小組的綜合面試記錄和意見。
(6)審核確定各學位點復試考生的排序。
(7)制定復試紀律、保密規(guī)定和責任追究制度。
(8)負責做好未通過復試考生的解釋工作。
第六條 學院組成復試小組,具體負責各學位點的綜合面試。復試小組按照《內蒙古工業(yè)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小組工作基本規(guī)范》開展工作。復試小組至少應有5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教師組成(另設記錄員1人)。復試小組成員為實名制,復試小組在綜合面試前應制定和了解面試的評判規(guī)則、評判標準以及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現場獨立評分,做好面試記錄,并形成綜合面試意見。
第三章 復試安排
第七條 復試時間
10月13-15日。
第八條 復試方式
由相關學院安排。復試方式有線上復試和線下復試兩種,學院可根據學校疫情防控工作和本學院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復試方式。采用線上復試方式時,要求、程序與線下復試要求相同。
第四章 復試形式、內容及復試要求
第九條 復試形式
綜合面試(滿分100分)。
第十條 復試工作應根據學科特點和具體內容采取以下形式:
(1)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況,考查其綜合素質。
綜合面試每生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由復試工作小組視具體情況而定。綜合面試由各學院自行組織。
綜合面試應包含如下內容:考生掌握基礎知識、基本理論等情況;掌握專業(yè)知識情況;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思維反映能力;英語聽力和口語表達能力;本學科專業(yè)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驗(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人文素養(yǎng);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2)復試環(huán)節(jié)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的考核工作。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當包括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若復試工作小組成員3人以上(含3人)對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的考察結果為“不合格”,即視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復試考核均必須在可視頻監(jiān)控的場所進行,綜合面試由各學院招生工作小組負責組織,時間由各學院自定,面試過程須全程、全覆蓋清晰錄像和錄音。所有復試過程的紙質材料、視頻監(jiān)控、影像及錄音資料須由學院統(tǒng)一留檔保存,保存時間為復試結束后3年。
第十二條 考生需憑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復試。
第五章 總成績計算及待錄取確定
第十三條 復試成績?yōu)榘俜种疲瑥驮嚦煽?綜合面試成績。
第十四條 復試結束后應認真填寫《內蒙古工業(yè)大學2023年接收免試推薦碩士研究生和直博生復試情況登記表》(見附件),并給出評語和分數。
第十五條 報送復試結果時間:10月17日下午5:00前。
第十六條 研究生招生辦根據各學院報送的復試排名及錄取意見依次確定擬錄取名單,報學校招生委員會研究生招生工作組審議核準后公示擬錄取名單。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不予錄。
(1)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2)復試期間發(fā)現考生有考試違紀行為(違紀的認定依據國家教育違規(guī)處理辦法)不予錄取。
(3)考生未達到學院規(guī)定的其他復試合格要求不予錄取。
第六章 體檢
第十八條 體檢
(1)考生需在擬錄取名單公布后進行體檢。
(2)體檢項目執(zhí)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
(3)錄取體檢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4)考生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規(guī)定的體檢標準不予錄取。
第七章 監(jiān)督申訴
第十九條 復試的監(jiān)督
復試工作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招生委員會研究生招生工作組和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
第二十條 復試申訴與舉報方式
學校接受考生對復試工作的咨詢與監(jiān)督:
地點:內蒙古工業(yè)大學唯實樓318室
咨詢電話: 0471-6578901
監(jiān)督申訴電話:0471-6576340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工作的工作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和自治區(qū)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規(guī)定和保密紀律。
第二十二條 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依據《內蒙古工業(yè)大學關于研究生招生考試工作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凡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應根據教育部和內蒙古自治區(qū)教育廳文件當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政策進行調整,本辦法未盡之處,以教育部或內蒙教育考試中心文件規(guī)定為準,內蒙古工業(yè)大學招生委員會研究生招生工作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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