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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第一批裁判文書。在首批曬出的4個行政訴訟案件中,廣東省有一個案例在列,并且備受關注。
女生不服開除處理粵法院三判學校不違法
80后女生甘露是暨南大學華文學院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yè)2004級碩士研究生。2005年,甘露在參加現代漢語語法專題科目的撰寫課程論文考試時,提交了《關于“來著”的歷時發(fā)展》的考試論文,任課老師發(fā)現這篇論文是從網上抄的。老師對她進行了批評教育,要她重寫。甘露于是第二次提交了考試論文,但又被老師抓到這篇論文與《江漢大學學報》的論文雷同。
2006年3月,暨南大學作出開除甘露學籍的嚴厲處分。甘露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省教育廳認為暨南大學的處分程序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責令暨南大學重新作出處理。暨南大學重啟程序之后,依然作出了將甘露開除學籍的最終決定。
一年后,甘露將暨南大學告上法庭,以開除學籍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及處罰太重為由,向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開除學籍決定。
一審判決甘露敗訴,甘露不服提起上訴。此案二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該院雖然指出暨南大學在開除學籍決定時,引用法規(guī)的部分有瑕疵,但認為甘露的行為“屬于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治學態(tài)度很不嚴謹”。因此駁回甘露上訴,維持原判。甘露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法院以(2010)粵高法行監(jiān)字第6號通知駁回其再審申請。
當事人申訴4年最高院改判學校有錯
2011年,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她抄襲屬實,但該課程考試形式是以撰寫課程論文方式進行的開卷考試,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違反了考試紀律,應按違反考試紀律的規(guī)定進行處分,而不是有關規(guī)定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違紀行為,請求最高法改判,并讓學校賠償因訴訟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費用89601元和因喪失學習機會造成的間接損失及精神賠償1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原生效判決可能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提審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調,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甘露更書面說明,因已經失去5年最好的光陰,已不愿意回到學校修完學業(y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高校對學生的處分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特別是在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等直接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時,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做到育人為本、罰當其責,并使違紀學生得到公平對待!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列舉了七種可以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其中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學校學生在畢業(yè)論文、學位論文或者公開發(fā)表的學術文章、著作及所承擔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中。所謂“情節(jié)嚴重”,系指剽竊、抄襲行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數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大、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甘露作為在校研究生提交課程論文,屬于課程考核的一種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襲行為,也不屬于該項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鑒于開除學籍決定已生效并已實際執(zhí)行,甘露已離校多年且目前已無意返校繼續(xù)學習,撤銷開除學籍決定已無實際意義,但該開除學籍決定的違法性仍應予以確認。甘露在再審期間提出的其在原審期間未提出的賠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審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和二審的判決;確認暨南大學《關于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違法。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00元,由暨南大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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