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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場安排
考場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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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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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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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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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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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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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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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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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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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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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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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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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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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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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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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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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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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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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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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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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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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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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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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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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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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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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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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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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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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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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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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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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101 204 346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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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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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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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碩士專業(yè)學位: 101 204 346 8人
新聞與傳播專業(yè)學位:101 204 334 440 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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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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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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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學科學學位:101 201 621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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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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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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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學科學學位:101 201 621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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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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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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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學科學學位:101 201 621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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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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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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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學科學學位: 101 201 621 6人
運動康復學科學學位:101 201 622 11人
心理學科學學位: 101 201 721 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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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務處設在三層西側303教室)
二、考生查看考場時間:
2018年12月21日 上午8:00-11:30
考試當日(12月22日、23日)請考生提前半小時到達考場!
三、考場編排已經(jīng)打印在準考證上,請確認自己考場編號。本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進行作答,請注意!
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加初試。請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憑網(wǎng)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wǎng)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時間為12月14日-12月24日)。到目前為止還有部分考生未登錄下載打印《準考證》,請未打印準考證考生抓緊時間下載打印!
四、溫馨提示:
我校為方便廣大校外考生,我校食堂在考試期間在一層大廳專門設立考生窗口,可以現(xiàn)金消費。
五、請考生仔細閱讀以下六個附件
附件一:碩士研究生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我是參加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我已認真閱讀了《2019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有關報考規(guī)定,為維護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我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1.我保證網(wǎng)上報名時所提交的報考信息和現(xiàn)場確認時所提交的各項材料真實、準確。如有虛假、錯誤信息和弄虛作假行為,本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將自覺服從考試組織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安排,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檢查、監(jiān)督和管理。
3.我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如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自愿接受監(jiān)考人員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所作出的處罰,如有違法行為,自愿接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懲罰。
附件二:關于研究生入學考試對手機等電子設備加強管理和對身份證件審查的說明
根據(jù)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guī)定,研究生入學考試須對手機等電子設備加強管理和對第二代、三代身份證件進行審查。
各考場考前將要對考生持有的手機等電子設備集中管理。如考生確因疏忽將手機帶入考場,考生應將手機關閉后交予監(jiān)考人員代為保管,待考試結束后取回?荚囬_始后,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考生攜帶手機,無論開機與否,均按違規(guī)進行相應處理。
各考場監(jiān)考人員在每場考試期間,將認真檢查本考場每名考生的身份證件和準考證,仔細核對照片是否與本人相符。我們將在考生入場之前用金屬探測器對考生進行檢查。
特此通告。
附件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內(nèi)容公示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四:違規(guī)行為類型及其處理辦法
違規(guī)行為類型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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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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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的;
□5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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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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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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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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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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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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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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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組織團伙作弊的;
□77.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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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梢砸暻楣(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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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tǒng)一考試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nèi)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忌I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fā)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區(qū)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guī)定的區(qū)域答題。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guī)定區(qū)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nèi)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
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jiān)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nèi)并密封。經(jīng)監(jiān)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附件六:《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作弊的法條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則進一步將《刑法修正案(九)》的這一規(guī)定具體分解為三個罪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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