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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消息,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工商管理類)武漢工程大學考點發(fā)生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件,100余名考生作弊被處理,引發(fā)社會關注。6月22日,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從天門法院獲悉,實施該起組織考試作弊案的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被天門法院依法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微型相機偷拍試卷,無線耳機發(fā)送答案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前,姜某通過網(wǎng)絡向高某購買了微型相機等作弊器材,聘請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進行大量模擬試題訓練,通過姜某軍、宋某、梁某等人招攬考生并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姜某在考前向考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組織培訓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讓其妻攜帶微型照相機參加考試,偷拍試卷并通過手機傳送給自己后,再將試卷照片交給其聘請的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進行答題,并將答案進行編輯后通過無線發(fā)射器傳給其招攬的100余名作弊考生,其中馬某、韓某等80余名作弊考生被當場查獲。
證據(jù)確鑿,四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2017年1月、2月,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等人相繼落網(wǎng),先后如實供述了其組織考試作弊的事實。警方從姜某等人住處搜出筆記本電腦7部、手機12部、U盤4個、無線上網(wǎng)卡9個、微型密拍設備3部、無線對講機、MBA學生報考明細、信號發(fā)射器、微型耳機、微型電池等作案物品。
法院審理認為,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姜某、姜某軍、宋某事先預謀、聯(lián)系作弊人員及考生,組織培訓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高某明知姜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仍為其提供作弊器材,上述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姜某軍、宋某、高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姜某、姜某軍、宋某、高某犯罪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普法知識:組織作弊最高可獲刑7年,替考亦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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