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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制思想與立法概況
朝代 | 立法思想 | 立法成果 | ||
夏商 | 天罰神判 | 1、禹刑。 2、湯刑。 3、“誓”、“誥”、“命” | ||
西周2011-綜-35,2012-綜-32,2012-綜-60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 1.禮:周公制禮①“五禮”吉;兇;軍;賓;嘉;②“親親、尊尊”為精神;③規(guī)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④社會調(diào)控手段之一 | ||
2.刑:刑法和刑罰;奴隸制五刑:墨、劓、刖、宮、大辟 | ||||
3.禮刑關(guān)系:“出禮入刑”;[i]“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i] 注意:“刑不上大夫”強調(diào)貴族官僚適用刑罰上有特權(quán),而不是不適用刑罰。 | ||||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國”。分封制。 | ||||
春秋戰(zhàn)國 | “禮崩樂壞”轉(zhuǎn)“嚴酷法治” | 1.公布成文法 | ①鄭國子產(chǎn)“鑄刑書”:歷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 |
②晉國趙鞅“鑄刑鼎”: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
③鄧析書“竹刑” | ||||
2.李悝《法經(jīng)》2010-綜-43 | ①特點:體現(xiàn)“王者之政莫急于賊盜”思想 | |||
②內(nèi)容:盜、賊、網(wǎng)、捕、雜、具6篇 | ||||
③歷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啟后” 注意:六禁在雜律,淫、狡、城、嬉、徒、金 | ||||
3.商鞅變法 | ①改法為律;②連坐法,獎勵告奸,誣告反坐;③分戶令 | |||
4、法家 | 1、“一斷于法”。2、刑無等級。3、輕罪重刑。4、法布于眾。 | |||
秦代 | “緣法而治” | 云夢秦簡 | 律、令、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機關(guān)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為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jù)。 | |
兩漢2008-綜-44,2009-綜-42,2009-綜-61,2012-綜-61 | “約法省刑”到“德主刑輔、禮刑并用” | “約法三章”;加《戶》、《興》、《廄》;《九章律》;漢律60篇。律、令、科、比 | ||
文景帝廢肉刑 | “緹縈”上書,導(dǎo)致文帝廢肉刑:a. 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b.劓刑改為笞300;c.斬左趾改為笞500;d.斬右趾改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為笞200;斬左趾笞500改為笞300,頒布《箠令》,規(guī)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換人。 注意:“文帝廢肉刑,外有輕刑之名,內(nèi)實殺人”。 | |||
親親得相首匿 | 漢宣帝,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zé)任。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yīng)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 | |||
“上請” | 奏請皇帝裁決,減免刑罰的特權(quán) | |||
主要罪名 | 阿黨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語;左道;群飲酒;通行飲食 | |||
魏晉南北朝2007-綜-39,2011-綜-37,2011-綜-43 | 律令科比格式 |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議” | ||
《晉律》(《泰始律》):a、20篇;b、“準(zhǔn)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張斐、杜預(yù)作注,與《晉律》效力同,“張杜律” | ||||
《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將“官當(dāng)”入律。 | ||||
《北齊律》a、12篇;b、將“刑名”和“法例”合為“名例”;c、“重罪十條”。[i]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i] 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陳,官當(dāng)制度律中明,北齊跟晉有五服。 | ||||
《麟趾格》東魏,格,源于漢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為律的補充。 | ||||
《大統(tǒng)式》西魏。式,源于漢代的品式章程。最早。 | ||||
隋 | 《開皇律》 |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 注意:十惡比 “十條”,去“降”多“不睦”,開篇強調(diào)“謀”。 | ||
唐2011-綜-63,2012-綜-63 | [i]“德禮為本。刑罰為用[/i]” | 《武德律》開端;《貞觀律》; | ||
《唐律疏議》:《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u]最高成就[/u],中華法系的[u]形成標(biāo)志[/u],現(xiàn)存[u]最完整、最早、最有影響[/u]的中國古代成文法典。 海外影響:朝鮮《高麗律》、日本《大寶律令》、越南《刑書》。 | ||||
《唐六典》 | ||||
《大中刑律統(tǒng)類》 | ||||
宋2007-綜-41,2009-綜-38 | 《宋刑統(tǒng)》: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法典。213門,律令合編。 注意:《刑統(tǒng)》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 |||
1.敕:是皇帝對特定的人和事所頒發(fā)的詔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編敕:編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編敕》。神宗時設(shè)有“編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條法事類。《淳熙條法事類》;《慶元條法事類》殘本。 | ||||
元2011-綜-39 | 附會漢法,因俗而治 |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匯編 | ||
四等人 | 強奸幼女罪;蒙漢異法、同罪異罰;“警跡人”。 | |||
明 | 明刑弼教 | 《大明律》:7篇體例:名例律+六部。 | ||
《明大誥》:明初特別刑事法規(guī),“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 ||||
《問刑條例》明孝宗 | ||||
《大明會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 ||||
清2008-綜-38 | 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 律 | 《大清律例》:乾。黄咂。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 |
則例 | 創(chuàng)造。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 | |||
會典 | 源自《唐六典》、續(xù)《大明會典》、得《大清會典》 注意:皆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 | |||
少數(shù)民族 | 《蒙古律》、《回律》、《番律條款》、《苗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西藏禁約十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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