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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的女孩小玉(化名)因替室友小麗(化名)參加考試,由于照片跟實際參加考試的人長相不符,被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xiàn)。4月16日上午,在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一場考試中,南陽市公安局新區(qū)派出所破獲了該市首例替考案。
準備不足室友熱心幫替考
今年27歲的小麗2012年考入南陽的一所?茖W校學習,2015年7月畢業(yè)后在北京一家養(yǎng)老院打工。她從2013年開始報名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本科考試,共15門課程,已經(jīng)考過了14門,只剩下最后一門沒有考過。
今年3月初,她在網(wǎng)上報名參加了自學考試。因工作忙,復習不充分,小麗原想放棄。但當她在網(wǎng)上和上學時要好的開封籍室友小玉談及此事時,小玉說自己畢業(yè)后一直賦閑在家,準備外出旅游,如果小麗工作忙,準備不足,她可以代替小麗參加考試。小麗覺得這并不是特別大的事,就算被發(fā)現(xiàn)也只是本門考試成績作廢而已,下次可以再考。于是,小麗就把自己的身份證和準考證寄給了小玉,并在網(wǎng)上給小玉購買了開封至南陽的火車票。照片不符監(jiān)考老師當場識破
3月16日上午,小玉準時來到南陽市興隆路某學校,進入考場后把小麗的身份證、準考證、座位通知單放在考桌上。開考后,監(jiān)考老師在檢查比對考生身份時,發(fā)現(xiàn)小玉的長相與身份證上的照片不一樣,就問她:“身份證是不是你的?”小玉當即說:“是。”監(jiān)考老師就把桌上的身份證、準考證和座位通知單收走?荚嚱Y束后,監(jiān)考老師攔下她讓她說說自己詳細的家庭住址。毫無準備的小玉回答不出來,支吾了一陣只得承認自己是替考。
雙雙觸刑兩女生悔不當初
在確定了小玉是替別人考試之后,監(jiān)考老師撥打了報警電話。南陽市公安局新區(qū)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調查發(fā)現(xiàn)確實是小玉在替小麗進行考試。固定了相關證據(jù)后,民警依法對小玉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得知小玉被公安機關查獲后,小麗也推掉手頭工作,從北京趕回南陽,于4月18日上午到新區(qū)派出所投案自首。面對民警,兩名女孩都后悔不已。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小麗屬于“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小玉屬“代替他人”考試,兩人雙雙觸犯了刑法。同時,根據(jù)2012年4月1日實施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小麗除了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外,還將面臨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一至三年的處理。目前,小麗和小玉均已被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學教師:當考研槍手被捉現(xiàn)行毀前程
本報許昌訊(記者胡斌通訊員趙市偉梁繼紅)一個是中學教師,一個是醫(yī)務工作者,兩名年輕有為的青年卻因為一次研究生考試替考徹底改變了命運,4月18日,二人因涉嫌代替考試犯罪被公訴至許昌市魏都區(qū)法院,法院審查后正式受理此案,該院將擇日進行審判。
2015年12月26日下午,在許昌某中學考點舉辦的2016年研究生入學英語考試現(xiàn)場,長葛小伙兒吳某和其他考生一樣正在爭分奪秒地答題?荚囘M行一半的時候,監(jiān)考老師走到他的旁邊拿起準考證仔細看了一遍,然后低聲對吳某說:“考試結束后你先不要走,跟我到教務處去一趟。”一聽這話,本來就心中小鹿亂撞的吳某更加無心答題了。鈴聲一響,他便匆匆交了試卷被帶到了教務處,F(xiàn)場有兩名警察,巡視人員問吳某是不是替別人考試,做賊心虛的他此刻深知躲不過這“一劫”了,輕聲應了一下,之后被帶到了公安局。
據(jù)吳某交代,他大學畢業(yè)后成為高中教師,因為從小成績優(yōu)異,考研當天上午10點,他接到一同事的電話,說下午有考試問他愿不愿意參加,他明白對方的意思是讓自己去替考,但礙于同事情面,又不好推諉,便答應了。同事問他收多少“勞務費”,他隨口報了500塊,對方就把替考對象王某的手機號給了他。
中午,同事給吳某打電話約定了見面地點,之后開車把吳某帶到了飯店。等待他的是王某和其父母。飯桌上,王某說下午是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約定到時候他自己先進考場輸入指紋和個人信息,開考前伺機借故出來,此時吳某再進入考場。一場“移花接木”看似天衣無縫的計劃就這樣開始實施。
下午1點多,兩人一起到教學樓二樓等候,王某進入考場不一會兒就出來了,他把自己偷偷帶出來的身份證、準考證、座號通知單交給吳某,隨后吳某裝作若無其事地走進教室,進門時監(jiān)考老師核對了他的證件,沒說什么就讓他進去了。本以為計劃完美實施,沒想到監(jiān)考老師早就看出了破綻,考試進行一半便出現(xiàn)了吳某最不想面對的上述場景。
公訴機關認為,吳某和王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兩人最終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檢察機關公訴至法院。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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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代替考試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第四款中規(guī)定的新罪名。施行后將有效打擊涉考犯罪行為。以往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違紀行為處理,僅限于兩年內禁止其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無其他處罰措施,難以形成有效震懾。今后無論是代替他人還是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均將定為犯罪行為受到刑法的制裁。另據(jù)《勞動法》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觸犯刑法的,可依據(jù)相關管理規(guī)定開除公職,企業(yè)及聘用制工作人員觸犯刑法的,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因為替考,很可能也會丟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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