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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復試是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在初試基礎上對考生的專業(yè)能力、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的進一步深度考查,對于提高研究生選拔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做好學校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工作,根據(jù)教育部、省考試院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復試工作原則
1.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yè)人才選拔規(guī)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確保生源質量。
2.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嚴謹、操作規(guī)范、結果公開、監(jiān)督機制健全,維護復試錄取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3.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在德智體能全面考察基礎上,突出對專業(yè)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chuàng)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堅持客觀評價,業(yè)務課考核和綜合面試成績要量化。
5.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 所有初試合格的考生(含調劑考生)和推免生均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四條 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學科專業(yè)(領域)應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
第二章 復試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tǒng)籌管理,組織安排、整體協(xié)調學校復試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 研究生院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復試的具體組織工作,主要職責為:
1.制定學校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明確復試工作保密、紀律等要求和規(guī)定。
2.制定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辦法,核算并下發(fā)本年度各學院研究生招生指標。
3.審核各學院復試工作實施細則。
4.公布全校各學科專業(yè)(領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及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
5.組織命制和管理復試專業(yè)課筆試試題,組織專業(yè)課考試、考務及閱卷等工作。
6.在校紀檢監(jiān)察室監(jiān)督下,統(tǒng)計、匯總、復核、計算全校復試考生綜合成績,并反饋至各學院。
7.提出全校各學科專業(yè)(領域)擬錄取建議名單及錄取類別建議,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公布和公示。
8.發(fā)放調檔函,調取擬錄取考生檔案材料及初試試卷。
9.在校紀檢監(jiān)察室的監(jiān)督下,對各學院復試工作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10.受理考生關于復試的復議申請,并在校紀檢監(jiān)察室的監(jiān)督下組織調查。
第七條 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復試各項具體工作,主要職責為:
1.根據(jù)本辦法制訂符合學院學科特點和實際的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和錄取原則,統(tǒng)一制訂復試工作基本規(guī)范并組織實施。
2.制定本學院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管理平臺二級用戶權限下,發(fā)布本學院各學科專業(yè)(領域)的調劑缺額、向符合調劑條件的考生發(fā)送復試通知、匯總并統(tǒng)計調劑考生信息報研究生院。
3.組織復試考生報到,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
4.組織遴選本單位各學科領域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作風過硬的人員,分別成立若干個以研究生導師為主的面試小組,其中組長1人。
5.組織復試綜合面試、外語水平測試,根據(jù)本學院學科專業(yè)(領域)特點和實際確定綜合面試和外語水平測試的具體內容和詳細方案,統(tǒng)一各面試小組的評分標準、細則和程序。
6、組織命制本學院學科專業(yè)(領域)綜合面試試題,供面試考生抽選作答。
7、協(xié)調相關場地、設備、人員等工作。
8、對所有參與復試的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政策、業(yè)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guī)則和評判標準。
9、復試結束后組織匯總本學院考生綜合面試材料,按規(guī)定時間和格式報研究生院。
第八條 在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面試小組的職責為:
1.填寫《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表》,并對每位考生的作答情況進行現(xiàn)場記錄。
2.面試結束后將《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表》封存信封,騎縫簽名,與《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信息表》、面試現(xiàn)場記錄一并報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章 復試內容及方式
第九條 復試內容包括專業(yè)能力考核、綜合面試、外語水平測試三部分。其中專業(yè)能力考核主要為專業(yè)課筆試,外語水平測試放在綜合面試中進行。
(一)專業(yè)能力考核
專業(yè)能力考核方式為筆試,考試科目嚴格按考生報考學科專業(yè)(領域)招生簡章所規(guī)定的科目進行。對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學科專業(yè)(領域)相關且不同于初試、復試科目的本科主干課程。專業(yè)課筆試命題及評卷要求如下:
1、筆試命題人員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每人(無直系親屬報考該學科專業(yè))只能參加一門科目的命題工作。
2、每門科目分別命制A、B卷,命題人員將試卷及參考答案密封后(封口處簽名),交研究生院研招辦,試卷的選用由學校紀檢監(jiān)察室和研究生院工作人員共同抽選。
3、筆試后,研究生院將試卷密封,并組織命題人員集中評卷。
4、復試結束后,在校紀檢檢查室的監(jiān)督下研究生院將試卷啟封、與面試成績匯總登分并計算復試總成績。
(二)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由各學院面試小組組織實施。每位考生的面試時間不低于20分鐘。
1、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1)專業(yè)素質和能力:a、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b、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理論知識和應用技
能掌握程度,運用所學理論發(fā)現(xiàn)、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fā)展動態(tài)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yè)領域發(fā)展的潛力;c、本學科前沿問題的了解。
(2)綜合素質和能力:a、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b、事業(yè)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xié)作精神和心理健康情況;c、人文素養(yǎng)、心理素質;d、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2、考生在面試前向面試小組提交《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表》,面試小組按照考生面試表現(xiàn)客觀填寫《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表》并在表格指定位置簽名(每位復試工作小組成員均必須簽名)。
3、面試結束后面試小組將《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表》封存信封,騎縫簽名,與《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信息表》、面試現(xiàn)場記錄一并報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匯總后統(tǒng)一報研招辦。
4、復試結束后,在校紀檢檢查室的監(jiān)督下,研究生院將《南昌航空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復試表》啟封,與筆試成績匯總登分并計算復試總成績。
(三)外語水平測試
外語水平測試放在綜合面試中進行,每人不少于5分鐘,重點考查考生運用外語知識與技能進行聽說交流的能力。面試方式、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tǒng)一。
第十條 體檢參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聯(lián)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組織進行。
第四章 復試成績的確定與使用
第十一條 考生復試總成績滿分為200分,其中專業(yè)課筆試滿分100分、綜合面試滿分70分、外語水平測試滿分30分。
第十二條 考生綜合面試成績和外語水平測試成績由每位復試工作小組成員分別獨立給出分數(shù),然后取算術平均值得出。
第十三條 復試總成績低于120分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四條 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為2門,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但其中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考生的入學考試加權總成績?yōu)槌踉嚳偝煽?times;0.2×60%+復試總成績×0.5×40%,并以此成績排序,確定錄取名單。
第十六條 所有調劑考生錄取排序均在一志愿考生之后。
第五章 復試的監(jiān)督和復議
第十七條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嚴格執(zhí)行學校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嚴肅處理違規(guī)違紀事件。
第十八條 實行監(jiān)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完善對復試全過程的監(jiān)督,學校紀檢監(jiān)察室要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jiān)督,要選派專人到復試現(xiàn)場和考場巡視。各學院紀檢委員要全程參與學院研究生復試工作,并對面試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復試工作管理辦法、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各學院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復試結果、擬錄取名單等信息及時公布和公示。
第二十條 實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所有參與復試的工作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zhí)行學校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各項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實行復議制度?忌鷮驮嚱Y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書面形式在復試結果公布后24小時內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提出實名復議申請,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會同校紀檢監(jiān)察室,對考生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經調查屬實的,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更正。不受理各種匿名復議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推免生的復試參照學校推免生工作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有關于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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