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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規(guī)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本來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來團體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確認,產生了法人。為了區(qū)別人與法律擬制的“人”,遂出現(xiàn)了“自然人”這一稱謂。所以,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應的概念。
2、公民
公民是憲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按該國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對于外國的或者無國籍的自然人來講,顯然不具有公民資格,不能成為憲法主體。但這不妨礙其成為私法的主體,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關系的開放性,一個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國經商辦企業(yè),成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則顯示政治生活的封閉性,任何一個國家的選舉、被選舉權等參政權只會對公民開放,而不會讓所有的自然人享有。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公民與自然人應予區(qū)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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