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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預約。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合同義務。預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稱為雙務預約;僅預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稱為單務預約。
預約的目的在于訂立本約,當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訂立本約,原因往往在于訂立本約的條件未臻成熟,先訂立預約,使一方或雙方受到束縛,以確保本約的訂立。例如:甲、乙、丙擬合伙經營餐飲業(yè),因需再邀請他人加入,故暫時不宜訂立合伙協議,為確保甲、乙、丙三人將來一定參與合伙經營,于是三人先簽訂訂立合伙協議的預約。
預約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過其給付內容為訂立本約。因此:第一,預約不同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第二,“初步協議”、“意向書”等文件如果不具備當事人訂立本約的合意,則不屬于預約。
(2)本約。又稱本合同,指為通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2.分類的意義
區(qū)分預約與本約的目的在于,明確二者具有不同的訂約目的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將來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訂立本合同,不發(fā)生實體權利義務;而本約的目的和效力則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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