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12018245號
分類:招生公告 來源:濟南大學研究生院 2019-12-12 相關院校:濟南大學
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即將舉行,廣大考生復習備考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
近期,據部分考生反映,某些社會考研培訓機構或個人通過網站、短信、微信或QQ發(fā)布考研輔導班招生廣告,聲稱“與濟大合作辦班”、“與濟大合作出版歷年試題”、“提供內部命題資料”、“劃定考試范圍”等,更有甚者宣稱可提供“真題和答案”,并做出種種虛假承諾。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學校和相關教師的聲譽,干擾了學校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為防止考生上當受騙,特做如下嚴正聲明: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我校202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工作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切實做好相關安全保密工作,各項考務準備工作正在有序進行。同時,我校歷年考研試題均不對外公布,我校也從未與任何社會機構或個人合作出版、出售歷年考研試題。請廣大考生切勿輕信虛假宣傳信息,謹防上當受騙。
二、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禁研究生招生單位舉辦考研輔導班的通知》(教學廳【2004】15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18】5號)等文件精神,我校已通過多種渠道發(fā)布通知,現再次重申:
濟南大學嚴禁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招生考試輔導活動,嚴禁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招生考試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嚴禁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嚴禁組織或參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違反規(guī)定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1條規(guī)定,“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九條、八十條規(guī)定,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對于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抄襲他人答案”、“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等行為之一的組織或個人,將由相關部門給予取消成績、停考1至3年、罰款、拘留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的,按作弊論處。
四、對于盜用濟南大學或學校教師名義進行非法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我校將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家長及考生監(jiān)督舉報。
五、監(jiān)督舉報
研究生院電話:0531-89736986
濟南大學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yz.ujn.edu.cn
附:特別警示
兩高聯合發(fā)布司法解釋:明確研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fā)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解釋》明確了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guī)定前述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根據刑法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另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基于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也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
此外,《解釋》還明確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guī)則、考試之前被查處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屬犯罪等問題,并對“作案器材”進行了詳細解釋。
此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特此聲明。
濟南大學研究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掃碼關注
考研信息一網打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