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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考場安排 來源:中國考研網(wǎng) 2017-12-19 相關(guān)院校: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親愛的考生:
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7年12月23日至25日舉行。此時此刻,同學和家長們一定正懷著一種緊張而又興奮的心情期待著考試。在此,我們向考生和家長們獻上最誠摯的問候和祝福,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研考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用自己的拼搏和智慧鋪墊一條通往理想中的深造之路。
研究生招生考試是最高學歷層次的國家教育統(tǒng)一考試。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是每一個考生應恪守的基本準則,考生在報名時都已簽訂了《誠信承諾書》,廣大考生應該去維護和捍衛(wèi)個人承諾的嚴肅性和個人人格尊嚴。一旦違背自己的承諾去作弊,不但是對所有考生利益的侵害,更會給個人今后成長產(chǎn)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希望廣大考生遵守考生守則,公平競爭、誠信應考,不要去尋找槍手,不要指望打小抄,不要指望利用現(xiàn)代通信設(shè)備作弊。
隨著高科技的不斷發(fā)展,一些不法之徒為了迎合個別考生想投機取巧、不惜孤注一擲甚至挺而走險、想盡一切辦法達到升學目的的心理,制造了花樣繁多的現(xiàn)代化作弊儀器,提供給作弊者,以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這對國家教育統(tǒng)一考試構(gòu)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脅,嚴重挑戰(zhàn)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公平。在這里我們忠告廣大考生不要購買和使用隱性耳機、耳麥等高科技作弊工具。同時忠告一些好事者不要替別人考試,以免害人又害己。誠信考試光榮,考試作弊可恥。
為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今年考場全部實行考場電子監(jiān)控,配備手機屏蔽儀、金屬探測儀器,考點無線電探測車探測,努力營造公平、公正、誠信、和諧的考試環(huán)境。對于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除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18號令處理外,還將由學校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21號文)進行處理,重者將開除學籍。對于在職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在按18號令做出紀律處理的基礎(chǔ)上,還要通報單位,敦促有關(guān)部門給予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開除公職。同時將對考生作弊情況,記入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對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考試作弊納入法律程序中,其規(guī)定(1)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shè)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2)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3)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4)加大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希望各位考生,自覺遵守有關(guān)考試的各項規(guī)定,以誠信的態(tài)度對待每一場考試,在接受祖國挑選的同時也贏得人生的尊嚴。
各位考生,研究生考試即將來臨,我們衷心地希望你們,在最后沖刺的日子里,以一種責任感、超人的頑強毅力、健康的心態(tài)和體魄,迎接人生的極度挑戰(zhàn),在研究生考試中發(fā)揮出自己最好的水平,向含辛茹苦的良師益友和日夜操勞的家長交上令人滿意的答卷,迎接祖國的挑選。我們靜候你們的佳音,期盼著與你們共同分享苦盡甘來的快樂。
在此,我們預祝大家考試成功!
2017年12月18日
違規(guī)、作弊考生情況即時公告
附件1: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入場安檢注意事項
為確保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安全、平穩(wěn)、順利進行,我考點將使用金屬探測器對所有入場考生進行安全檢查,請考生入場時注意以下事項:
1.安檢目的,一是防止有人將危險、違禁物品帶入考場,確?忌⒖荚嚬ぷ魅藛T安全,確?紙霭踩,確?荚嚢踩;二是防止有人將作弊工具帶入考場,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安檢的目標為各類違規(gu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槍支等危險、違禁物品;無線電通訊工具(如:手機、微型電腦、微型耳麥;偽裝成計時工具、手鐲、項鏈、皮帶扣、紐扣等配飾類或橡皮擦、錢包等形式的無線電發(fā)射、接收裝置及附件);手鐲、項鏈、紐扣等形式的拍攝、掃描設(shè)備;電子儲存設(shè)備;其他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如自帶文具等。
2.考生應主動配合安檢。接受安檢前,應按照監(jiān)考員的指令,主動將攜帶的違規(guī)物品放到考點以外。安檢過程中如有報警聲響起,應出示相關(guān)物品并進行解釋。如因上廁所等特殊情況出考場后返回考場,應再次接受安檢。
3.凡阻擾、拒絕檢查,或故意擾亂考場秩序、危害考試安全的,一律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18號令)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處理,取消當科考試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移送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理;不主動將所攜帶的違規(guī)物品交出,安檢時被檢查出帶有違規(guī)物品的,一律按照教育部18號令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處理,取消當科考試資格;開考后再被檢查出攜帶有違規(guī)物品的,一律按作弊處理,取消當次各科考試資格,下一年度不準報考。
附件2:考試作弊已入刑——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shè)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新的修正案不僅規(guī)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gòu)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xiàn)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jù)刑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gòu)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lǐng)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wù)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考生報名考試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因此,考試組織機構(gòu)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時也必須做好考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但一些培訓機構(gòu)利用各種手段非法獲取考生信息以謀取暴利,嚴重擾亂考試秩序、侵犯考生個人利益的行為將受到刑罰處罰。
相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對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懲處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調(diào)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解讀】身份證明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guān)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構(gòu)建互信關(guān)系的載體,是有關(guān)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wù)的依據(jù)。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懲處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jù)。
四、加大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近年來,少數(shù)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wǎng)絡(luò)、無線傳輸?shù)韧緩浇M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chǔ)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結(jié)語】刑法修正案(九)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guān),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guī)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報名和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受到處罰。
真誠希望各位考生誠信應考!祝愿各位考生考出理想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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