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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6-03-18 相關院校:河南理工大學
各位考生:
我校擬定于3月17—3月19日進行2016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
請登陸報考學院(研究所)網站查看復試名單。
二、復試時間安排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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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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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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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全天
(8:00—18:00) |
考生報到,資格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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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招辦(1號綜合樓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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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上午
(8:00—11:30) |
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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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區(qū)校醫(yī)院
(早晨空腹,憑體檢發(fā)票、體檢表、身份證進行體檢) |
3月18日下午
(14:30—18:00) |
英語、專業(yè)課筆試
(請攜帶身份證、準考證) |
見報考學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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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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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面試(學院、研究所再次進行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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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專業(yè)所在學院(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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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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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請攜帶身份證、準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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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時見《加試地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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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復試內容及辦法
復試內容包括:專業(yè)課筆試、英語筆試、英語口語測試、綜合面試、體檢,具體辦法詳見河南理工大學研究生處網站《河南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管理辦法》及各學院(研究所)復試工作辦法。
凡報考專業(yè)復試科目可選的考生,務必按照招生簡章中的備選復試科目自行選擇本次復試的筆試科目名稱,并在報到后到所報考學院登記復試科目。復試科目惟一的考生不需登記!
四、報到地點
河南理工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區(qū)世紀大道2001號河南理工大學研究生處1號綜合樓219室)
五、復試資格審查
河南理工大學研招辦負責對考生復試資格進行初次審查,學院(研究所)在面試時再次對復試資格進行嚴格審查。所有考生除審查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外,應屆本科生(包括本校應屆生)需提交學生證原件和就讀學校教務部門蓋章的學歷學籍證明,其畢業(yè)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將在入學時提交審查;非應屆本科生需提交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與復印件,同等學力考生須提供大專畢業(yè)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對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取消復試資格。
六、凡不按時報到并參加復試者,視為自動放棄復試資格。
河南理工大學研招辦
2016年3月14日
附:河南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管理辦法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確保碩士研究生生源質量,促進復試工作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的選拔機制,根據(jù)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原則
1.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yè)人才選拔規(guī)律,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多樣化考查方式方法,德智體全面衡量,突出重點,特別是突出考核考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和能力,確保生源質量。
2.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做到政策透明、規(guī)則公平、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jiān)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3.堅持實行差額復試,擇優(yōu)錄取。實行差額復試,復試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1,學科招生計劃較少且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適度擴大復試差額比例,做到優(yōu)中選優(yōu)。
4.堅持擴大招生單位招生自主權,充分發(fā)揮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各招生單位在符合國家政策和學;疽蟮那疤嵯伦灾髦贫◤驮嚭弯浫」ぷ鞣桨,自主確定復試和擬錄取名單。
5.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二、組織管理
1.成立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校研究生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tǒng)籌管理,組織開展全校研究生復試工作。
2.各招生單位成立本單位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3~5人),由學院(所)領導擔任組長,分管紀檢工作的負責人和有關同志參加。負責制定本單位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3.各招生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成立若干復試小組,復試小組組長應由相關學科帶頭人擔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職稱的教師組成,復試小組在本單位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有關復試項目的考核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制定并公布復試工作方案
各招生單位根據(jù)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復試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單位復試工作方案,交研究生處備案,并于規(guī)定時間在公示平臺進行公示。
2.確定并通知復試考生
各招生單位根據(jù)本單位招生計劃和差額復試比例確定復試考生名單,將復試考生名單在公示平臺進行公示,并通知復試考生參加復試,提醒考生查看學校與學院的相關通知和復試工作方案。
3.資格審查
復試報到時,研究生處將對考生復試資格進行審查。審查材料包括:所有考生的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應屆本科生(包括本校應屆生)的學生證原件和就讀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學歷學籍證明(其畢業(yè)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將在入學時提交審查),非應屆本科生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同等學力考生的大專畢業(yè)證書或結業(yè)證原件。對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取消復試資格。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可要求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4.體檢
考生按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到校醫(yī)院進行體檢。
5.組織實施復試工作
各招生單位在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的統(tǒng)一安排下,嚴格按照學校復試通知和本單位復試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復試考核工作。各招生單位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情況可進行多次復試,各次復試的差額比例、復試程序和復試項目應相同(試題不得相同)。
6.報送復試結果
各招生單位復試結果經本單位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7.匯總、審定并公示擬錄取名單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對全校擬錄取名單進行匯總,報主管校領導及校長審定后,通知各單位在公示平臺公示擬錄取名單。
8.上報擬錄取庫并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有關要求,向教育部上報擬錄取信息庫。教育部組織的聯(lián)合檢查組審核通過后,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向考生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四、復試項目
復試是進一步考查考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是否符合碩士生培養(yǎng)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復試項目包括:英語考試、專業(yè)課考試(MBA、MPA考試科目為政治,下同)、英語口語測試、面試、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以及同等學力加試等。其中,第一次復試的英語考試由研究生處統(tǒng)一組織,其余復試項目均由招生單位自行安排。若招生單位需要進行第二次、第三次復試,則第二次、第三次復試的所有項目均由招生單位自行安排。
1.英語考試:英語考試采用筆試閉卷形式?荚嚂r間1小時,滿分為50分。
2.專業(yè)課考試:專業(yè)課考試采用筆試閉卷形式?荚嚂r間2小時,滿分為100分?荚嚳颇恳哉猩喺律鲜孪裙嫉臑闇。
3.英語口語測試:英語口語測試滿分為50分,主要對考生的外語聽力水平、口語水平及外語綜合能力進行測試(英語口語測試安排在面試環(huán)節(jié)中進行)。
4.面試:面試滿分為100分。面試是學校自主招生和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按照教育部要求,注重對考生的專業(yè)能力和專業(yè)能力傾向、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考查,體現(xiàn)個性化和專業(yè)特色。每個考生的面試時間一般不低于20分鐘。面試全過程錄音,有條件的學院可以全過程錄像。面試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5.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xiàn)、工作學習態(tài)度、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2個等級,不作量化計入綜合成績,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6.同等學力加試:對以同等學力報考的考生,須加試兩門所報考學科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時間每門為2小時,每門試卷滿分為100分,60分及格。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科目成績不計入綜合成績。但同等學力加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五、調劑工作
調劑包括本?忌日{劑、外校考生調劑轉入和本?忌{劑轉出三種情況。所有調劑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當年規(guī)定的調劑基本條件,接收調劑考生必須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調劑系統(tǒng)進行,否則無效。
1.本?忌日{劑
我校第一志愿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申請調劑至與一志愿專業(yè)相同或相近、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統(tǒng)考科目原則上相同且有生源缺額的專業(yè)。
申請校內調劑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調出招生單位和調入招生單位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由調入招生單位組織復試。
2.外?忌{劑轉入
擬從校外調劑生源的招生單位,可向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研究生處通過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調劑信息。研究生處將申請調劑我校的備選考生信息庫轉發(fā)給招生單位,招生單位須在12小時之內,將選定的調劑考生名單報送研究生處,研究生處向考生發(fā)復試通知。同時,招生單位通知并組織調劑考生復試。
擬接收的校外調劑考生除符合教育部當年規(guī)定的調劑基本條件外,不能為同等學力考生(?瓶忌⒊扇藨獙帽究瓶忌、自考與網絡教育應屆考生、本科結業(yè)考生),還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報考985或211學校的考生;
(2)本校應屆考生。
3.本校考生調劑轉出
報考我校未被錄取的考生可向外校調劑,各招生單位應積極協(xié)助報考本單位未被錄取的考生做好調劑工作。
六、擬錄取工作
考生的綜合成績是擬錄取的重要依據(jù)。根據(jù)專業(yè)計劃招生人數(shù),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擬錄取,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照初試總成績排序擬錄取。對于第二次、第三次復試,應將參加第二次、第三次復試的考生按綜合成績排序確定擬錄取。綜合成績計算公式為:綜合成績=0.5*(初試總成績/5)+0.5*[(復試英語筆試成績+復試專業(yè)課成績+復試口語成績+復試面試成績)/3]。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復試工作的重要性,黨政一把手要親自過問研究生復試工作,加大統(tǒng)籌協(xié)調力度并進行現(xiàn)場巡視,切實加強對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復試工作有序進行。
2.遴選高素質人員,嚴格管理。各招生單位要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作風過硬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加強對復試教師的培訓,嚴肅招生紀律,規(guī)范復試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嚴格執(zhí)行責任追究,堅決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復試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保證復試工作每個環(huán)節(jié)責任到人,對違反招生工作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發(fā)現(xiàn)、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3.完善復試工作方案。各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和學校復試辦法要求,并借鑒自劃線高校加強復試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根據(jù)本單位辦學特色、專業(yè)要求等情況, 提出復試要求(但不得出臺歧視性規(guī)定),完善復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制定面試和口語測試評分標準,并嚴格執(zhí)行,確保復試工作程序嚴謹,操作規(guī)范。
4.強化復試考核。各招生單位要加強對復試考生相關科目的考查,改進評價的方式方法,充分發(fā)揮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主體作用,堅決避免復試走過場。
5.加強保密工作。未經許可,所有參與復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將復試小組成員名單對外泄露,不得向其他人員提供各類內部信息、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不得在復試成績公布前私自查詢考生成績并提供給他人,不得在擬錄取名單公布之前將初步結果透露給他人;復試小組成員不得接受考生的任何咨詢以及對考生進行輔導;考生復試結果不得通過網絡傳遞,不得讓無關人員代為送交。
6.做好復試過程記錄及復試材料的保管。各招生單位對面試和口語測試的全過程進行現(xiàn)場錄音或錄像,并做好文字記錄。錄制的音頻及視頻文件與復試筆試試題、答卷、復試表、面試和口語測試評分表等復試材料由招生單位存檔備查,直至考生畢業(yè)(未錄取的考生保留1年)。
八、有關問題的說明
1.招生計劃
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各招生單位的師資力量、科研條件、學科發(fā)展需求、生源等情況進行確定。各學科的招生計劃由各招生單位在學校下達的招生計劃內根據(jù)學科發(fā)展需求自主確定,并報研究生處備案。
2.推免生復試
根據(jù)教育部有關文件規(guī)定,推免生只免初試,不免復試。推免生復試工作由接收招生單位比照統(tǒng)考考生有關程序和復試項目執(zhí)行,并于其入學前一年的十月中旬完成。
3.擬錄取類別
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碩士研究生擬錄取類別分為定向就業(yè)和非定向就業(yè)兩種類型。非定向就業(yè)碩士研究生畢業(yè)時采取畢業(yè)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yè)去向。定向就業(yè)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yè)合同,畢業(yè)后回定向單位就業(yè)。無論是定向就業(yè)還是非定向就業(yè)類研究生都屬于按照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招收的研究生,在學籍資格、課程學習、獲得學歷學位證書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差別。
擬錄取為非定向就業(yè)類研究生的考生須將人事檔案轉入我校,人事檔案不能轉入我校的考生只能擬錄取為定向就業(yè)類研究生。
九、監(jiān)督和爭議處理
1.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研究生復試督查工作。各招生單位成立本單位研究生復試工作督查小組,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領導和指導下開展本單位研究生復試督查工作。
2.各招生單位要在網站上開辟專欄,公布本單位復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對復試、錄取名單等重要信息都要及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天。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部門等信息,保證考生申訴渠道暢通。
3.如有考生對復試結果提出疑問或申訴,各招生單位研究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或研究生復試工作督查小組應負責解釋或受理,對解釋或處理結果不滿意的,考生可向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申訴。
十、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本辦法中的條款如與國家新頒布政策不一致時,按新頒布政策執(zhí)行。
2.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者以本規(guī)定為準。
3.本辦法解釋權歸研究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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