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案例:離婚是否要共同承擔婚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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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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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11-22 21:54
樓主
我和前夫在2002年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今年有人向法院起訴我和我前夫,要我承擔我前夫在離婚前的借款,可這借款我根本不知道,在離婚時他也沒有提起過。請問現(xiàn)在我是否要承擔這筆債務?
律師回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該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從這條規(guī)定來看,債權人起訴你和你前夫,要求你們償還借款沒有錯。你如果認為這筆借款與你無關,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你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人和你前夫明確約定這借款屬于你前夫的個人借款,或者能證明這些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法院只能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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