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碩考研備考之刑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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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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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09-05 11:05
樓主
關于刑罰制度(《刑法》第32條至第89條)
關于刑罰及刑罰制度(即刑罰論)?傮w說來,這部分的難點不如"犯罪論"部分那么突出和集中,這部分的操作性相對較強,有不少內容如刑罰種類、刑種的具體內容、刑罰的執(zhí)行與變更等法條規(guī)定,較為明確,較易理解,相對而言,這部分的復習難點主要如下幾點: 1.死緩問題。 死緩即死刑緩期執(zhí)行是我國關于死刑制度的一項獨創(chuàng),應準確理解死緩。第一,必須明確這一點,即死緩不是一種獨立刑種而是死刑這一刑種的一種執(zhí)行制度,是在死刑的內容中所涉及到的問題。第二,務必明確適用死刑緩期執(zhí)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刑者,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的,否則不能適用死緩(不適用死刑也就談不上死緩問題),這是其適用的前提條件。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這是其適用的基本條件。第三,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既不適用死刑,也能不適用死緩。第四,死緩的變更問題,死緩犯是否應最終被執(zhí)行死刑,惟一的法定標準就是其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是否再故意犯罪,除此之外,別無其他任何條件哪怕是嚴重的過失犯罪、拒絕改造等。緩期2年執(zhí)行期滿后要減為有期徒刑必須有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可參照刑法第78條關于應當減刑的規(guī)定),沒有重大立功,僅有一般立功或積極悔改表現等,也只能是減為無期徒刑(當然其前提仍是沒有故意犯罪)。可見,死緩犯刑罰變更的標準與界限問題刑法規(guī)定的是相當明確的。第五,關于死緩犯刑罰變更后刑期計算問題,主要在于起算的時間問題(參見《刑法》第51條。) 2.關于累犯、自首、立功、緩刑等量刑制度以及減刑、假釋等行刑制度問題。 應當說,這些具體的刑罰制度法律規(guī)定的還是相當明確的,但不少考生對這些內容極易混淆弄錯而被視為一大難點。對這些具體法律制度問題可以采取分解和比較等研習方法。如累犯有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之分,自首有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之別,緩刑有普通緩刑與戰(zhàn)時緩刑之異,立功有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之差,這樣分解可以進行內部比較,而累犯與再犯,自首與坦白等既有相似點又有質的不同。此外,累犯還與緩刑、假釋制度有關系,立功也與減刑制度密切相聯。 3.關于數罪并罰的問題。 首先,數罪并罰適用的幾種原則(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中每一種原則的具體內涵與相應的優(yōu)缺點,要明白不同的原則對不同刑種是適宜的,但卻不能與所有刑種都相適宜,于是有了折衷原則或者說綜合主義原則。其次,關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綜合原則的具體體現,即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應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應采用吸收原則或者并科原則,而又在什么樣的情況同時采用兩種或三種適用原則。最后,理解審判前的數罪并罰、漏罪的數罪并罰和新罪的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尤其是發(fā)現漏罪與又犯新罪而并罰的差別,即所謂的"先并后減"與"先減后并"問題,實際上可以這樣理解,即以"本罪"(目前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之罪)為基線,與其同時發(fā)生或在其之前發(fā)生的罪行從道理上說當然應當與"本罪"一并同時判決,適用并罰原則,那么在"本罪"的刑罰執(zhí)行期間發(fā)現"漏罪"(即在"本罪"之前或與其同時發(fā)生)當然就應于"本罪"一并判決適用并罰原則,既然"本罪"之刑罰在此前已經確定,故對"漏罪"之刑與"本罪"之刑適用并罰,確定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由于"本罪"之刑此時已經執(zhí)行了一部分,那么這部分就應當從此"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中減去,此所謂的"先并后減"。而在"本罪"之刑執(zhí)行過程中,罪犯又犯新罪的,表明此前已執(zhí)行"本罪"的那部分刑罰對其尚沒有什么矯正作用或說"無效"的,可以形象地認為此時對這部分"無效"的刑罰在并罰時不予考慮(即先除去--"先減"),將"本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那部分刑罰與新罪之刑進行適用并罰,故所謂"先減后并",從而體現了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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